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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2014-12-16 09: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一)

  1.我辖区一民营化工生产单位到所里办理易制毒备案证明,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企业的股东之一曾因吸食新型毒品(麻果)被处罚过,且有继续吸食毒品的嫌疑.请问:能不能开出备案证明?

  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有单位负责人有吸毒嫌疑的可以不予以办理登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当予以登记。

  2.本市运输易制毒不需办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是否应该随身携带购买备案证明以备检查?

  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随身携带购买备案证明,但公安机关查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

  3. 某单位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存在如下问题:购买企业开一张100吨、有效期为当月1日至30日的购买证,并在当月2日交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于2日开始向其销售,从当月2日至次月5日分若干次向其运送98吨硫酸。请问生产企业从次月1-5日的行为是否为无证销售,如不是,如何理解购买证的有效期、销售行为和运输行为。

  答: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备案证明中注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壹次有效的为当次申请购买的数量,多次有效的,为在有效期内申请购买总量,第1次申请购买情况由公安机关发证时在第二联背面上填写,其余批次的购买情况由购买单位自行填写。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证明中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和数量,数量为货主在有效期内申请运输总量,第1次申请运输情况由公安机关发证时在第三联背面上填写,其余批次的运输情况由货主自行填写申请运输的数量。判断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合法,应当按照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查验。

  4. 甲单位未经备案派人运输一批硫酸从AB县到CD县,在D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对货主甲单位进行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责任人拘留,那么应该由D县公安机关管辖还是应该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属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经过地也属违法行为地,因此由案可由D县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管辖发生争议的,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5. 某单位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但在经营过程中,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均未依据《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且向没有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了易制毒化学品,也没有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否要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十条第(四)项、第(八)项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答: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处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处罚。 2、以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处罚后,不应当再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对同一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3、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同时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分别处罚。

  6. 对无证的个人或单位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的行为,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其处罚?

  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处理。未经许可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9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可对行为人依法处理。

  7. A化工厂在试生产时,向B化工厂借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各7吨。是否可以对A、B两化工厂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盐酸、硫酸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非法借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处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项处罚。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盐酸、硫酸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8. 某厂因生产需要,未取得备案证明,到某市购买硫酸,并用本厂的车辆运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该厂构成未经备案购买、运输买易制毒化学品两种行为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按照《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货主和承运人都要处罚,本案中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如何适用法律处罚?

  答:货主和承运人为同一人的,只处罚一次,对其不应以货主和承运人两个不同身份处罚两次。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的处罚中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与处化学品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是还是的关系?如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已经用完,无法没收该如何办?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同时作出以下3项处理决定:一是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二是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上述3项处理决定不是选择性关系,是并列关系,如果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已经用完,不再没收。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购买许可证时是不是不需要审查卖方是否有经营资格?因为并未规定提交卖方相关材料,若需审查卖方资格,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过程中,未要求审查卖方的资格。

  1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第四款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那么,跨市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二者选一,还是按第四款规定备案即可?

  答: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12.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的理解。在设区的地级市中,有的公安分局辖区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单位,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发货时实际是从设在其他城区或者县区的存储单位或者生产单位直接提货发货。对于这种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应该是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还是存储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已经规定很明确,是易制毒化学品的运出地,即需要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地。

  13.追诉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中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如何理解?以外相当数量是以一、二、三项中哪一项的数量为依据?如盐酸以哪一个为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未出台,当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该解释中所列明的种类有数量标准。因此,对于解释中未列明的其它易制毒化学品(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没有追刑的数量标准。目前,禁毒局针对此问题正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追刑标准。

  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均有对违法单位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如何理解第二句话?假如货值400元,是必须罚款一万元?还是在40001万元之间罚?如按第一种理解,还有歧义:有可能货值高比货值低的罚得要少。(如600可罚6000,但400最少罚一万)那是否就可理解为最低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另外10倍至20倍罚款是否须为整倍数。

  答:(1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是指必须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选择处罚的幅度,再将处罚的幅度与货值相乘,最后得出罚款数额。处20倍罚款的是情节最严重的情形,对于根据其违法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货值20倍罚款的,如果其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要依法作出予以1万元的罚款。因此,对于违法情节相当的,是不会出现货值高的反而比货值低的罚款低的情况。(2)法律未规定罚款必须为整倍数,但为方便操作,应当以整倍数计算。

  15.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现购买企业的法人及经手人均承认购买硫酸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销售单位也未查验相关证明,付款方式为现金交易。目前从企业自建的台帐中反映有购买的数量和价值总额。请问如何确定该企业货值?

  答:对于货值的确定,应当按照证据的要求收集确定货值的相关材料。(1)如无其他证据,可以根据购买企业自已建立的登记台帐确认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货值。 (2)可以根据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确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最好有销售单位材料,以便互相印证。

  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41条在对没有运输资质,受人雇佣,非法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适用上哪条更适合?两个条款的适用有何区别?

  答:(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2)根据《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6号)的规定:对经过许可或者备案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而承运人未全程携带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对货主进行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3)同时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处罚。

  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2条都规定了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否据此处罚?

  答:从前后文看,许多条文将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并列适用。因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仅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不能按照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处罚。

  

编辑: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