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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父亲来华卧底证明中国毒品管制有问题?
2015-09-18 09:11:00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禁毒教研室


最近两天,“澳大利亚一父亲来到到中国来卧底调查毒品供应者的事情”在朋友圈和门户网站上大肆传播,并引发网友关注。大致是说这位父亲,由于2013年2月儿子吸食了中国生产的毒品致幻跳楼,在四处申诉求告无门之后,于2015年7月只身来到中国卧底调查毒品供应者,并秘密拍摄了一系列“触目惊心,不忍直视”的画面。

言之凿凿,颇为煽情,当然了煽情只是手段,大费周章讲这么个危险刺激触动读者神经的事例,事实是为了宣告一个结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管制了这种毒品,而中国还在大规模生产,言下之意,中国对于毒品的管控不力,因此死去的儿子以及千千万万像他儿子一样的死者,都是中国政府对毒品管制的松懈造成的。 显然,这并不是事实的全部。

 

 

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整个事件:起因是澳洲一个16岁的少年服用了致幻剂跳楼身亡之后.... 他的父亲发现,生产这类合成毒品最大的中心,在中国。为了调查 这些致幻剂的来源...他深入卧底,扮成要进货的澳洲黑帮老大来到中国....并与电视台合作偷拍下了一段20分钟的纪录片。


然而这段视频公开后,却也同时引来了一些网友对中国毒品管制问题的诸多质疑。


这位父亲在采访中表示,“我相信有很多父亲会理解我这次卧底行动的做法。我只有这么去做了,把这一切拍下,公布出来。也许未来这可能才会有一些转机.....”但是,如果人们都认为他因此死去的儿子以及千千万万像他儿子一样的死者,都是中国政府对毒品管制的松懈造成的,我隐隐为这个逻辑感到担忧。

 

 

对于丧子之痛,我们颇感同情,但对于这种逻辑,却不敢苟同。某人割腕自杀了,不去找自杀的原因,而是怪卖刀的卖的刀子太锋利。

 

我们姑且认为这个理由足够强大,毕竟父爱如山嘛,但是这个所谓的毒品,或者说中国对于“这种毒品”的管制,真的就是那么不堪和落后,以至于这位父亲如此地出离愤怒?

 

好吧,我们且让这位父亲,以及借题发挥的同学们,看看这个:

 

 

  1. NBOMe化合物是高浓度迷幻剂,可以效仿麦角副酸二乙基酰胺的效果,而麦角副酸二乙基酰胺是麦角酰胺、麦角酰二乙胺以及麦角酰胺的N-烷基衍生物。说了这么多,其实NBOMe就是一种类似于LSD(麦角酸二乙酰胺)的新精神活性物质(NPS)。

     

    吸食NBOMe化合物,可以产生幻觉,并导致发抖、恶心、失眠和妄想,通常以吸墨纸或者粉状形式吸食。在所有的NBOMe化合物中,较为常见的,就是25I-NBOMe[4-碘-2,5-二甲氧基-N(2-甲氧基苄基)苯乙胺],2003年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首次被Ralf Heim合成。这是它的质谱图:

 

根据英国药物滥用咨询委员会的资料,NBOMe化合物对于人的神经系统5HT2A受体而言,是高浓度促效剂。在世界各地,具有吸食NBOMe化合物而死亡的案例。而且,目前看来,NBOMe几乎没有任何医疗用途,从毒品的定义上看,它的确是“应当”受到管制。

 

 

2.需要注意的是,虽然NBOMe对人体有害,吸食会致幻,过量会导致死亡。

 

但是,直到2015年3月13日到17日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58届会议上,根据第36届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依赖专家委员会的报告,才将NBOMe的三种化合物列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附表I予以管制(分别是“4-碘-2,5-二甲氧基-N(2-甲氧基苄基)苯乙胺、4-氯-2,5-二甲氧基-N(2-甲氧基苄基)苯乙胺、4-溴-2,5-二甲氧基-N(2-甲氧基苄基)苯乙胺”)。

 

注意这个时间,2015年3月。这是联合国的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或者成员,有义务按照公约规定,履行公约义务。但是我们去看看,在公约确定了管制NBOMe化合物之后,公约的成员都是怎么做的呢。真是如故事所讲的那样,世界上别的国家都列管了,唯独中国没有吗?

 


要找完所有公约成员国的毒品管制立法并不太容易,我们且管中窥豹一番:

美国于2015年4月1日修订了CSA(Controlled Substance Act,管制物品法)的“附表I”,在第(h)项项下的“临时/紧急管制目录”(Temporary listing of substances subject to emergency scheduling)当中,我们找到了“2-(4-iodo-2,5-dimethoxyphenyl)-N -(2-methoxybenzyl)ethanamine, its optical, positional, and geometric isomers, salts and salts of isomers--7538 (Other names: 25I-NBOMe; 2C-I-NBOMe; 25I; Cimbi-5)”。

也就是说,2015年4月1日起,美国开始对25I-NBOMe实施了临时管制。美国人效率还是杠杠的,积极地响应了联合国的号召,在此不由得点一个赞,即使只是临时的。

2015年4月10日,香港地区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议修订《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附表I(立法会CB(2)1157/14-15(06)号文件),在提案的第二部分,“建议将七种NBOMe化合物列入《危险药物条例》附表I第I部”。

但是,香港人的效率明显没有美国人高,2015年5月这份提案在立法会进行了审议,在会议上,有参会者提出“需要考虑NBOMe在港吸食人数,流行趋势,列入管制后对民众的影响”等等问题,认为“需要慎加考量”。在2015年6月23日的会议上,确定的立法日程是这样的:“2015年7月3日,刊登宪报;2015年7月8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2015年11月27日生效”。

 

 

3.我们现在来回忆一下这位澳大利亚的父亲,2013年2月,他的儿子吸食了25I-NBOMe致幻后跳楼死了,这的确让人很痛心。但是注意,25I-NBOMe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并不属于联合国公约的管制对象,这意味着它在公约层面是合法的物质,同样在这一时点,在管制毒品极其严厉和管制效率较高的地区,也没有列管的立法例。

 

换句话说,2013年澳大利亚父亲的儿子吸食的25I-NBOMe,无论如何生产和售卖都是合法的。以此来责怪中国生产出售了25I-NBOMe,无异于“用前朝的尚方宝剑斩本朝的官”,穿越剧也不该是这样的剧本吧。

 

就算2015年3月之后,25I-NBOMe被《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列管,但是对于缔约国或者成员来说,还需要经过本土化的立法过程,才能实施法律意义上的管制。

 

美国人用了临时管制措施,而香港还仅仅处于立法建议的状态。如果这可以归纳为“世界上大多数地区都列为毒品,仅仅就中国没人管”,那我就只能呵呵了。


4. 25I-NBOMe将来在中国可能会被管制,中国是“71公约”的缔约国(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此会议批准),因此管制公约所确定的毒品品项是中国所需要履行的国际义务。

 

但是在公约中也明确规定:“此项决定对每一缔约国而言,应于此项通知之日起180日后充分生效,但任何缔约国如于该期限内,就增列或改列某一物质于附表三或附表四之决定,向秘书长递送书面通知,表示由于特殊情形无法就该物质实施本公约适用于该附表内各项物质之全部规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在2015年9月17日,也就是今天,公约将NBOMe添加到附表I的效力才及于中国。然后中国仍旧需要像美国修订CSA一样,修订自己的国内法,将NBOMe添加到我们自己的管制目录当中,立法显然是需要时间成本的。

 

用这个事情来影射,实在是干了技术含量不高的活。中国有成熟的毒品管制机制,虽然在效率和及时性上颇受诟病,但是也算是有一套常年平稳运行的机制。

 

而对于毒品管制问题,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美国,大麻在14个州合法,其中华盛顿和科罗拉多还是娱乐大麻合法,可以随便抽着玩儿;而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吸食大麻都是违法的,在台湾地区甚至是犯罪行为。

 

如果要演苦情戏码,我建议某演员他爹去美国卧个底,就是因为美国人不禁止大麻,造成了咱们中国人学会了这种习气,然后他儿子容留那些年的帅哥而被判了刑——美国人这么不负责任地放纵大麻的泛滥,美国政府对于毒品管制如此不力,这难道不是美国的耻辱么?

 

所以说,用NBOMe来说明中国的毒品管制有问题,显然是不负责的言论。事实上,中国国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需求并不旺盛,目前的需求大多来自境外,特别是欧美等国的来单加工再出口。禁毒虽说是国际社会共襄盛举的大业,但也需要各国先做好“自扫门前雪”的工作。

编辑: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