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在象山林海学校巡回审理一起结伙向未成年人出售“笑气”的非法经营案并当庭宣判,290余名师生及家长旁听了庭审。巡回法庭采取了“沉浸式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的形式,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笑气”对人体的损伤以及非法出售“笑气”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宋某等人在象山县石浦镇向未成年人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余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邓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笑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邓某某等三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等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等三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一个月、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等三人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警方提醒
“笑气”学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危险化学品。由于吸入“笑气”会使人神经麻痹、莫名发笑,故称作“笑气”。在合法经营情况下,“笑气”可以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科研等领域,俗称“奶油气弹”“打气球”,但笑气”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非法贩卖行为更是可能构成犯罪。
目前,“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