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会议内容
法院相关人员接受采访
在第28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审判机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目的在于阐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宣传“珍惜美好青春,远离合成毒品、拒绝毒品,健康人生”的禁毒主题,动员全市社会力量认真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禁绝毒品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等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扬州两级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严格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功能,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当严则严,该宽则宽,重点打击和孤立极少数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涉毒品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自2014年1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296件377人。其中28名涉毒犯罪数量大、次数多、累犯、毒品再犯的涉毒犯罪分子被判处七年以上较重刑罚,涉及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罪名;153名涉毒数量不大、次数较少、初犯、偶犯或者具有立功、自首、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和涉毒犯罪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涉及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零包贩卖毒品等类型,侧重体现了从宽量刑要素。
纵观一年多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在犯罪形式和数量方面,大宗毒品共同犯罪比例较高,逐步形成了团伙化趋向,中级法院审理的4件一审毒品案件,均为团伙犯罪,而且涉毒数量巨大,最多已达到两千余克冰毒。各基层法院一审的毒品案件,以零包贩卖为主,涉毒数量相对较小。
2、在犯罪手段方面,毒贩运输毒品往往是自备车辆或路边搭乘汽车环环转接,或者通过高速发展的现代物流寄送毒品,交易地点经常流动,交易方式相对隐蔽,给侦缉工作增添了难度。
3、在毒品种类方面,传统毒品海洛因比重下降较大,只占6.2%,人工合成的新型毒品冰毒(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麻古(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咖啡因)、K粉(主要成分氯胺酮)、摇头丸(MDMA)占93.8%。此外,吸毒人员将国家管控的容易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情形亦有发生,毒品种类多元化特征愈发明显。
4、在涉毒行为类型方面,由原先的以贩卖毒品、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向走私毒品、制造毒品、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等新类型涉毒犯罪行为演变,社会危害日益严重。
5、在涉毒人员方面,由以本地人为主,向以流动人口居多转化,甚至有台湾同胞、外籍人员参与。绝大多涉毒犯罪分子系社会闲散人员,年龄一般在18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女性涉案人员日渐增多。既贩又吸涉毒犯罪分子占比58.3%,他们常常是自己先吸食毒品成瘾,为维持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则采用以贩养吸的方式,零包贩卖毒品。
剖析全市涉毒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吸毒人员日益增多,毒品的消费市场持续扩大。据统计,201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300万,遗漏或隐瞒登记的吸毒人员估计不少于1400万,自1993年起,每年呈两位数的幅度增长。由于吸毒人员激增,所以毒品的需求市场持续的扩大,加上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毒品犯罪已成为某些人快速致富的首选捷径。
2、公安机关时常实施侦缉毒品的专项行动,对吸毒、涉毒人员进行登记,注重对宾馆、娱乐场所进行监控,从而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侦缉力度。
3、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易被涉毒人员利用。法律规定,容留三人或容留他人三次以上吸食毒品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然而,有些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或三年的吸毒人员为规避强制戒毒的执行,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贩卖少量毒品的犯罪事实,以期换取相对较轻的刑罚,涉毒案件数量虽有所上升,但打击涉毒犯罪人员的效果却降低。
4、社会管理不能适应发展的新形势,在经济转型之际,部分人员没有固定职业,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未能得到及时安置,缺少稳定的生活经济来源,容易步入为攫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因吸食、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员回归社会后,未能得到社会有效帮教,无稳定收入,极易重蹈覆辙。
禁毒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综合治理工程,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全市两级法院严厉打击严重涉毒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的社会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全民、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关键点”,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弘扬法治,震慑犯罪,努力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营造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