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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如此“专车”接送?小伙获刑8个月
2021-12-07 11:01:00  来源:中国禁毒网

  小伙开车无偿接送朋友

  碍于哥们儿义气

  未阻止朋友在自己车上吸

  毒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让其后悔不已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经查,今年1月某日晚,小伙何某应朋友郭某请求,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载着郭某、郭某某、张某三人去往乡下。路上,郭某一直在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何某听后心想“反正自己又不吸毒,只开车送他们去一下,我也不收取车费,不会有什么事”。

  买到毒品后在返回县城的路上,郭某等人用矿泉水瓶制作简易“冰壶”,准备在车上吸食毒品。何某见了也未加阻止,为不“沾染”毒烟,其把车停在路边,自己独自下车在车外等待。待郭某等人吸完毒,何某开车送郭某等人回到县城。之后,郭某等人因吸毒被查处,何某随即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何某自己未吸毒,也未牟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法院遂做出判决,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本案中,何某知道毒品冰毒是违禁品,不能触碰。但其顾着哥们儿义气,对法律无知,明知他人买毒、吸毒,仍提供吸毒场所——自己的车辆,虽然未牟取利益,仍达到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导致自身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警方提醒

  积极学法

  守法拒绝毒友交往

  远离毒品危害

  珍惜美好年华

  【供稿:上犹公安】

编辑:颜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