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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量大降、新型毒品频现……浙江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司法大数据
2021-08-12 09:55:00  来源:钱江晚报

  8月10日,浙江高院发布了一份毒品犯罪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

  2020年,浙江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091件,与2019年的4309件相比,案件数量出现自2015年以来的首次大幅度下降,浙江省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0年浙江法院共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3729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有893人,重刑率23.9%,明显高于其他犯罪;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有206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5%,远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30%的非监禁刑适用率。

  从地区分布看,毒品犯罪仍集中于经济较为发达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

  最多的是温州490件,其次是宁波371件,杭州、台州案件数量均在200件以上,除此之外,绍兴、湖州、嘉兴的案件数量均在170件以下,衢州、舟山、丽水案件数量均在75件以下。

  从犯罪方式看,仍集中在贩运毒品和容留吸毒这两大类犯罪。

  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724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82.4%,与上年的3197件相比,下降53.9%。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315件,占全部毒品犯罪的15%,与上年的1030件相比,下降30.6%。

  非法种植大麻、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案件24件,比上年41件下降了17件。

  浙江省以输入消费型毒品犯罪为主,贩运毒品与容留吸毒具有明显的关联性,这两个重要指标双双下降,表明浙江省禁毒工作已经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从毒品种类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片剂)、海洛因占主导地位,但新型毒品层出不穷。

  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1047种,其中约450种是近5年新出现的种类。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17种。

  去年,浙江省法院审理的新型毒品案件中,有添加γ-丁内酯(可在人体内水解为精神药品γ-羟丁酸)的“咔哇潮饮”(神仙水)、含麻醉药品氟硝西泮的“蓝精灵”、含精神药品麦角二乙胺(LSD)的“毒邮票”、含精神药品二甲基色胺的胶囊、“蘑菇”等。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中,四被告人因贩卖新型毒品γ-羟丁酸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另外,贩卖大麻叶、含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的各类大麻产品如CBD油、THC油类案件每年也有发生,特别是贩卖大麻叶的案件有所增加。

  从交易方式看,线下毒品交易与网络毒品交易相互交织。

  浙江省毒品犯罪仍然以传统的线下交易为主,但随着对毒品犯罪持续有力的打击,通过传统方法贩运毒品进入浙江省越来越难,近年来网络贩毒案件有所增加,是毒品犯罪中出现的新变化。

  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某、叶某利用网络贩卖毒品案中,两被告人加入域外聊天软件的贩卖大麻聊天群,通过群内居间人员将种植的大麻卖给下家,并通过物流直接将大麻寄送给下家,毒资则通过比特币结算。最终两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从犯罪主体看,集中在25岁以上至60岁以下。

  25岁以上至60岁以下共计3275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7.8%。

  青少年参与毒品犯罪的有22人,与上年的32人相比,减少10人,总体比例不高,反映出浙江省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成效持续显现。

  曾犯罪的600人,占比16.1%,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女性491人,占比13.1%,与上年相比下降0.8个百分点。在女性毒品犯罪中,浙江省法院严厉打击利用哺乳、怀孕难以立即被羁押和送监服刑,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继续进行贩毒活动的行为。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某容等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胡某容因贩毒被刑事拘留后,又因怀孕和哺乳孩子被取保候审,但其却重操旧业,继续贩卖毒品,最终法院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

  从职业情况看,无业人员在毒品犯罪中仍占据主要地位。

  无业人员毒品犯罪共计2798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75%。工人、农民共计673人,个体经营者153人,在校学生18人。

  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针对当年浙江省毒品犯罪形势,浙江法院坚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

  对贩运大宗毒品进入浙江省这类源头性犯罪坚持严厉打击,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条件,提高刑法执行效果。对末端毒品犯罪,注重严惩多次零包贩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坚决遏制毒品向末端市场蔓延。

  同时,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利用病残、哺乳期及怀孕从事贩毒的犯罪和因吸毒、贩毒引发的杀人、抢劫、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涉毒次生恶性犯罪案件。

编辑:颜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