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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吨“药材”暴利诱惑 他们见财起意入伙“运货”
2020-11-16 08:40:00  来源:中国禁毒网

  明知道贩卖‘药材’是犯罪行为,可我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次又一次地抱着侥幸的心理,最终被当场抓获,落入法网。现在说什么都迟了。”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看守所,当被告人祝某听到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时,眼里的泪水止不住地往外流。

  帮忙租仓库卸货竟获利10万

  “小周,今天有人过来要承租公司的仓库,到时你与对方交接一下。”2020年3月16日,梧州某公司后勤工作人员小周接到公司经理电话。放下电话后,小周来到仓库与一个自称“亚登”的男子对接。

  “亚登”告知小周,其承租仓库是用来存放“肥料”的。小周随后把仓库钥匙交给对方并办好交接工作。当天18时,当小周再次返回仓库时,发现仓库 外警灯闪烁,一辆红色大货车停放在仓库外,货车装满了用蛇皮袋包装起来的货,堆得整整齐齐、密密麻麻,从表面上看不出是什么货物,但不像是“亚登”所说的 “肥料”。有数十包货物已经被搬进了仓库里,现场有三名男子戴着手铐,被民警控制住。

  让小周意想不到的是,这车多达15吨的所谓“肥料”竟是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主原料--麻黄草。随着货车司机崔某、幕后老板祝某以及自称“亚登”的男子粟某被当场抓获,一起跨越了2000多公里的重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浮出了水面。

  崔某交代,2020年3月12日,其接到一个胡姓男子的电话,叫他从河北省安国市运货去广西梧州,并约定给其17000元运费。第二天下午,崔 某驾车到达该男子指定地点装货,大约装了15吨“药材”。随后,他日夜兼程开了2000多公里,于3月16日到达广西梧州对方指定的仓库,当天下午当搬运 工正在卸货的时候,公安民警就将其抓获。崔某还交代,去年11月、12月,他曾两次驾车从河北省运输“药材”到广西蒙山县。

  祝某供述,他是藤县太平镇某村村民。去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邓某从河北省安国市购买过两次“药材”,并叫其帮忙接收和存放。祝某叫来邻村村 民粟某一起在蒙山县黄村镇找了一个仓库,月租金2000元。上述两批“药材”到达黄村镇仓库后,由祝某雇请人员将“药材”搬运至仓库内。随后,邓某给了祝 某12万元,其中10万元是给祝某的报酬,另外2万作为运转费用。拿到钱后,祝某给了粟某8000元报酬。

  出资入股合伙贩卖“药材”

  仅仅是帮忙找仓库以及雇人卸货,轻轻松松就拿到9.2万元的报酬,虽然意识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但在金钱面前,尝到甜头的祝某已经沦陷在金钱的 诱惑中。2020年3月份,邓某联系祝某,打算与其合伙购买“药材”进行贩卖,祝某不假思索就答应了,并承诺出资4万元,要求占20%的股份。一番协商 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分工以及利润分配。随后,邓某拿了17万现金给祝某。祝某联系河北省保定市“药材”老板胡某商谈相关事宜。3月12日 双方达成协议,祝某就通过他人将21万元分别转入胡某提供的三个银行账户。第二日,胡某再次雇请崔某驾驶大货车将300包约15吨的“药材”从河北省安国 市运往梧州市,运费17000元由祝某支付。

  同月16日下午,崔某驾车一路走高速到达梧州市。在祝某等人的安排下,崔某将“药材”运至粟某承租梧州某公司的仓库,并由粟某雇请人员将“药材”搬运进仓库内。尚未卸货完毕,公安民警赶到,人赃俱获,现场查获麻黄草疑似物300包净重15150千克。

  根据祝某、粟某等人交代的线索,3月19日,公安民警在蒙山县黄村镇的仓库内查获麻黄草疑似物100包净重5070千克。公安民警在上述查获的 400包麻黄草疑似物中随机抽取28份样本进行检测。经鉴定,送检样本均检出含有麻黄碱成分。综上,公安机关查获的麻黄草共20220千克,折合麻黄碱含 量67.4千克。

  警方介绍,胡某、邓某同时被警方抓获,另案处理。自被抓获直至庭审,祝某一直坚持辩称其不知麻黄草可以制造毒品,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麻黄草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而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获刑11年半他后悔不已

  对于被告人祝某的辩护意见,藤县法院经审理指出,祝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同伙合谋出资购买麻黄草进行转卖,且明知麻黄草可以用来制造毒品,仍然 予以买卖;粟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祝某曾叫其帮煮麻黄草制造毒品,也知道祝某购买的货物是麻黄草,且有相关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 足以认定祝某明知麻黄草是制毒物品而非法购买,其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确,行为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粟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粟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依法应 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

  法院指出,被告人祝某、粟某均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某出资购买麻黄草,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粟某明知同伙买卖麻黄草帮忙找仓库和搬运工,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 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我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服从判决,不上诉。”在看守所,祝某接过判决书,一边抹泪一边颤颤巍巍地在宣判笔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供稿:藤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编辑: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