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禁毒微信
非法持有毒品的既未遂状态
2020-08-06 09:10:00  来源:中国禁毒网

  □许 捷

  【案情】

  异省的胡某贩卖约70克冰毒给张某用于吸食,并将冰毒藏于龙虾佐料包中,以托运包裹的方式寄给张某。包裹到达张某所在地托运点后,张某联系了一位不知情的 出租车驾驶员小王帮其到托运点领取了冰毒包裹,小王领取到包裹后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此时,张某尚未接触到毒品。对于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既遂还是 未遂存在争议。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吸食用毒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张某尚未接收到毒品,属于未遂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本人虽然没有直接接收到毒品,但其从毒品发出后就明知物流状况,到其所在地托运点后,立即安排小王帮其去拿到了该包裹,而小王对包裹 内是何物根本不知情,完全是受控于张某获取了该包裹。故张某是通过间接控制的方式已持有了这些冰毒,属于犯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对冰毒托运后的整个物流状况都了解,并在到达本地托运点的第一时间安排他人帮其去拿冰毒包裹,且笔者认为无论小王对包裹内是冰毒 的情况是否清楚,均不影响张某已通过自己安排的人间接获取了冰毒的事实,张某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应当认定为既遂。若小王也明知包裹内是冰毒而帮助运输,小 王应另涉嫌运输毒品罪。

  由此案,笔者想来浅谈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关于既未遂认定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是否存在未遂状态。“持有”在汉语词汇中的字面意思是掌管、保有。从文字意思来讲,“持有”是一种现实状态,应为行为人现实的所 有。现实状态本应为静态且稳定的状态,掌握即为既,而不在掌握之中即不为“持有”,未形成“持有”的状态下,理论上来讲,应当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刑 法理论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侵害了法益,有明确的定性,在未形成“持有”的状态下,必然要区分既遂状态和未遂状态。

  二、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既遂的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往往是在涉毒犯罪人的行为无充分证据证实是为贩卖、制造等其他目的时,作出的对其有利的保守认定。且 在购买过程中,无论是当面交付还是寄递交付,交易双方之间都会有一个毒品流转的过程,毒品不可能处于一个静态的状态。因此,认定“持有”行为不应当限于物 理上的持有,只要在行为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即应当认定为“持有”的既遂。但这种控制应当是行为人对毒品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支配或者管理能力。比如上述案例 中,张某已经安排小王取得了该毒品包裹,已经拥有了对毒品的支配权。

  三、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何为未遂状态。结合上述两点,结合办案中出现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未遂状态的认定是严格的,即绝对尚未能控制或 掌握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未遂。根据目前毒品交易的两种主要方式:当面交付和寄递交付来看,当面交付只有在前往交易途中,尚未见面时可认定为未遂;寄递交付 只有在邮寄途中,接收人自己或指派的人尚未能以任何方式接触到毒品包裹时可以认定为未遂。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各种状态,不能一一枚举,在认定其犯罪状态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毒品的控制力和对法益侵害的程度来确定。

编辑:梅源